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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两名涉黑案件漏网之鱼

【字号:    】        时间:2018-04-11      

      2018年4月3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参与恒大工地聚众斗殴案潜逃的江甲、王甲两人作出批捕决定。

            2016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江甲、王甲等人受地方黑恶势力首要分子王乙邀约,持械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王乙等人系盘踞鄂州多年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长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公安部督办的江乙、王乙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2017年12月经一审判决,江乙、王乙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八年等有期徒刑。

           恒大工地聚众斗殴案案发后,江甲、王甲潜逃一年零九个月。2018年2月26日、28日,二人因慑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威力到鄂城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3月28日,鄂城区公安分局对二人提请逮捕。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从快从严原则,迅速组织办案人员依法讯问两名参与涉黑团伙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审查相关案件证据,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聚众斗殴罪介绍: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