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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130平米可供执行房产

【字号:    】        时间:2021-05-07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结束后,案件当事人危某向承办检察官表达由衷感谢:“谢谢检察机关召开这场听证会,给我们这个困难的家庭送来了温暖,让我们有了勇气,有了盼头。”

2017年5月29日,建筑包工头钟某雇请危某等人为涂家垴镇村民柯某建房。由于预制板突然坍塌,正在施工的危某坠落地面。经鉴定,危某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一级残疾。

就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梁子湖区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钟某赔偿原告危某损失34万余元(扣除了已经支付的12万元),被告柯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全面摸排钟某财产信息,查明钟某于2012年在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定购一套130平方米房产。钟某购买该处房产既未办理房产证,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

针对危某及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民事执行监督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听证。

“钟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赔偿要求,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故意避免执行的嫌疑。对未备案的无产权证房产,应当按照程序该查封查封,应该拍卖执行则拍卖执行,我们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3位听证员了解案情事实和证据后,作出一致评议意见。

经全面评估后,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查封钟某位于梁子湖涂家垴镇某小区的房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